甬兴证券某员工收警示函 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交易

休闲 2025-07-06 11:40:01 57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近日,甬兴易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证券决定》。 

决定书显示,工收规介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发现李泽楷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警示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函违户办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的绍人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为客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理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甬兴易规定,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证券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询中证协网站,工收规介李泽楷于2021年6月21日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登记的警示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目前的函违户办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绍人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为客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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